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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不构成抢劫罪追诉标准”---误导读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12

  忙碌了一天,空闲下来翻翻当天的报纸,了解时事新闻。今天的《XX快报》第九版是“法庭笔记”,讲述了一些刑事案件。然而一篇题目为《黑吃黑》的文章却让我打起了一个大问号。

  文章的讲述了湖南的贺氏兄弟租住在杭州的萧山城厢街道,由哥哥的老婆假装卖淫,然后兄弟俩冲进去抢嫖客的钱。而江西人徐某又埋伏在外,威胁贺氏兄弟给钱,否则就送其去派出所。兄弟俩无奈最后交给徐某25000元。后徐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文章本身内容没什么问题,但是在文章的旁边有这么一段话:“检察官说,贺氏兄弟盗窃数额只有50元,不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也达不到抢劫罪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这段话如果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官说的话,那真的是贻笑大方了。

  抢劫罪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罪与抢劫罪不同点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抢劫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由此看来,贺氏兄弟的行为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因为他们不是秘密取得钱财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另一个不同点是:构成盗窃罪有盗窃金额的限制,如果金额很小,只是构成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但是抢劫罪没有抢劫金额限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不论抢到多少钱,是否抢到钱,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盗窃。所以检察官认为抢劫50元不构成抢劫罪,与法不符。在《XX快报》发行量如此之大的报纸上刊登错误内容,带给读者的是错误的信息,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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