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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三个常见误区

来源:原创  作者:胡先波  时间:2015-12-11

误区一、误以为租赁房屋在自己租赁期限届满前可以自由转租。
       事实上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是否可以转租,那么转租前一定要取得原出租人(房东)同意,否则该转租对原出租人不发生效力,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当然,如果原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事后追认(也就是事后同意),那么该转租行为也会因为出租人的追认而归于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误区二、误以为自己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所支付的代价,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可以要求出租人(房东)折价补偿。、
      事实上,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则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被解除时,承租人对于能够拆除的装修物必须拆除,且要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对于无法拆除的装修物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言下之意,承租人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是不予补偿的,不但不补偿,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即使出租人同意装修,区分不同解约情况,出租人也不必然给予补偿。同样,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事后出租人自愿补偿的,法律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误区三、误以为只要按时支付房租,不签书面合同也可以。
        事实上,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可以不签书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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